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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新购二手车秒变事故车,怒告车商,法院力挺:欺诈,退一赔三
更新时间:2024-07-05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二手车因其价格实惠、方便快捷的特性,成为了许多家庭购车时的首选。

  然而,二手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近日,一起因购买二手车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男子购买二手车后,发现实为“事故车”,便将二手车商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他能否得到支持呢,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王某为了家庭日常出行,在某二手车公司购买了一辆“16年别克威朗”,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

  购车时,二手车公司告知王某:车辆有过小事故,车头换过1个灯和保险杠,无泡水、无火烧。

  随后,王某便支付购车款40000元,并于当日完成车辆过户。

  然而,交车后不久,王某发现车辆存在诸多问题,便向二手车公司反馈:车辆存在安全气囊故障、转向灯、车辆偏向等情况。但二手车公司称:有问题开过来可以找售后维修。

  王某觉得车辆问题较大,为了弄清情况,遂委托北京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事故排查检测,经检测师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车为重大事故车,车况存在15项异常(含重大事故异常7项)。

  王某认为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重大事故情况,构成欺诈,二手车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那么,王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能够分析出,“退一赔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卖方应为经营者身份,即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二手车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销售二手车为业的个人也可被认定为经营者)。

  2、买方为消费者身份,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3、经营者存在民事欺诈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表示的行为。

  如果买方能够同时证明以上三个要件成立,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本案中,尽管在双方买卖合同中,二手车公司已告知车辆有过事故,且王某接受该瑕疵并购买了车辆,但该瑕疵与王某提供的车辆鉴定报告中描述的车辆存在多达15项异常,为重大事故车的鉴定意见存在巨大出入,法院认为,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交易公司,明知车辆的全部真实信息,但却故意隐瞒、遗漏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和维修记录等重要信息,尤其是那些足以影响王某购买决定的重大事故异常7项,却未向王某详细告知,导致王某受其误导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车辆购买行为,因此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二手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律师提醒


  “事故车”并不能以字面含义理解只要出过保险,或发生过其他事故就能界定为“事故车”。司法实践中,对于“事故车”的认定以及“欺诈”的认定也比较严格,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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