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聊聊减资对董监高的风险。新公司法实施前,董监高几乎都是挂名的职务,一般也不会额外承担责任。但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义务做了进一步地完善和加强,特别是减资方面,根据新公司法第53条及226条规定,董监高对股东违法减少注册资本负有责任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股东抽逃出资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比如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以后必须在10天之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天之内进行公告,这里是必须通知债权人。但公司担心债权人一旦知道你进行减资以后就要求你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可能造成公司债务的提前引爆,就在操作的时候就很不规范,仅仅进行了一个公告,而没有通知债权人。这里董监高若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地完成了减资程序,那么将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减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可能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新公司法下,不要随便挂名董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