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瑞安的业主向肖律师咨询,自己买了某楼盘一期的房子,没过多久二期开盘了,同户型的房价降了30多万,还送车位。这种情况,一期的业主能解除合同退房吗?
单纯的降价是不能作为退房的理由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价下跌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范围,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再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且房产证已经办好了,合同的主要事项已经完成,现在再以房价降低为由解除合同很难获得支持。
最后说一句,房价受市场供需、政府调控等影响,会升值也会降值,大家要理性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