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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能要失业金损失吗?
更新时间:2024-06-30

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能要失业金损失吗?


长春劳动法律师整理了一则案例,供学习与参考~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吉民申1419号



申请人主张

李某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李某平在一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以及被侵害合法权益的事实,但是一、二审法院以李某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损失实际产生数额为由的推理认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关于失业金损失问题。根据社保局规定劳动者被辞退后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才能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平多次找新某某公司开离职证明,新某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开具。新某某公司到绿园区社保局打印补缴单据,但是延期近两个月才缴纳到账,新某某公司的做法明显是为了拖延时间,打击报复,致使李某平领不了失业金。不开离职证明,李某平找不到工作,正规单位要离职证明,现只能回家务农,生活都成问题。养老保险从2017年辞退断交到现在,保险都无法补缴,新某某公司还拒绝商谈赔偿事宜,给李某平心理造成很大压力。有录音证明为证。2.关于放假期间工资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原则作了规定。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则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工资支付应按辞退前12个月的最低工资支付,2017年长春最近工资是1780元/月。新某某公司是11月中旬放假,第二年3月中旬上班,季节性生产,所有生产混凝土的单位基本都是这样。3.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损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时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新某某公司未开通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已无法补缴,故要求判令新某某公司给予赔偿。4.关于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造成损失问题。用人单位缴纳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宗旨是保护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新某某公司于2017年为李某平缴纳养老保险,但是未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的基数应按法院判决3447元缴纳,缴纳基数和比例降低导致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达不到正常金额。少缴纳的金额应返给李某平作为补偿。新某某公司在一审时拿出缴费单据和劳动合同,是非本人意愿签字的,是单位故意隐瞒真相让李某平签的。另外补签的补缴单和劳动合同是单位制作的,有违法内容,还故意隐瞒真相,属欺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应尽义务,不应根据职工或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员工和单位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少缴社保的声明或协议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无效。5.关于因无法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造成损失问题。原审法院认定李某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实际产生及数额而不予支持。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均为社保范围内,新某某公司未缴纳医疗保险且上述保险现已无法补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该项请求应予以支持。6.关于未缴纳保险经济补偿金问题,现多项保险已无法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院对该项请求应当给予支持。但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平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需要说明的是该请求是单位没给缴纳劳动保险和社保的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予以改判。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失业保险损失问题。原审中李某平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系新某某公司原因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未领取可接续计算,故即使新某某公司未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李某平也并未丧失再次就业又失业后领取本次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其该项申请主张不予支持。2.二审判决对每年放假期间工资已经按规定予以支持,李某平申请主张应按辞退前12月的最低工资支付,与规定不符,不能予以支持。3.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李某平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主张权利要求予以追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无法追缴。原审判决对此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4.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和比例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对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有异议应向行政管理部门主张核定。李某平主张对少缴保险的金额予以返还作为其补偿,缺乏法律依据,该申请主张不能予以支持。5.李某平对无法缴纳医疗等保险及造成损失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审判决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6.经济补偿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定情形下才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新某某公司与李某平解除劳动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并已作出另案判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李某平再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而非主张没有缴纳劳动保险应给付经济补偿的依据。李某平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购房发票、出生证明、通话录音等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结果。综上,李某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应予再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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