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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后的处理方式
更新时间:2024-06-29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会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那么对于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后的结果有哪些?

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请求批捕案件的处理方式

(1)根据《刑诉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查院。对于不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根据《刑诉法》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查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若在实施了违法行为后,根据公安机关审查情况,可能被公安机关抓捕,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没有发现相关人员是否有侵权的证据,此时,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会批捕,在拘留37天后需释放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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