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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30讲:民事诉讼中原告以错误的案由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4-06-26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当事人可能无法区分两者的区别,实际上区别是非常大的。最简单的一点: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全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不退。有的案件诉讼费几万几十万,对当事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另外裁定驳回起诉未对争议进行实体处理,还可随时再次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已经进行了实体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再次起诉可能不被法院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案由应是股权转让纠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一审二审诉讼费均退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在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属于诉讼程序问题,在权利人坚持其诉讼请求,而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即裁定驳回权利人起诉,而不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则既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本案中,李某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证据材料中,均明确表示其主张案涉款项系其与陈某之间的借款,一审法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李某诉请主张的借款不能成立,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进行辩论,但是李某均未变更其主张。由于李某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李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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