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未必都需逮捕嫌疑人,这两方面并非直接挂钩;
且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发出通知书并不等同于正式逮捕,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严谨详细的规定;
其次,审查批捕与批准逮捕的担当者分别为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二者不可混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实际逮捕则皆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执行。
至于具体行动,实际执行逮捕的警务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执行过程中须向被逮捕人士出示逮捕令,并要求其在逮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是按下指纹。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倘若对被羁押者采取逮捕措施,通常会在拘留期限结束前三天内向检察院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程序。
在成功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之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起请求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提交审讯记录。
一旦发现不应实施逮捕的情况,就应该及时更改强制措施,或让嫌疑人暂时获得自由。
如果嫌疑人即时获得了自由,应该提供相应的释放证明给他们看。
除非存在妨碍侦查行为或者无法通知的特殊因素,否则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以及拘禁地点上报到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工作单位。
若通知困难,应在案件卷宗中详细说明未按时通知的理由。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