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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第89讲:租赁合同因征收解除后,未交还房屋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更新时间:2024-06-21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要,租赁合同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解除,承租人最好都尽快搬走自己的东西,腾空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否则可能要按租金标准继续支付房屋使用费。注意出租人强行不让搬的情况例外。如下面这个案件,厂房租赁合同因征收已于20217月解除,但承租人一直不搬走厂房里的东西,直到2年后有人买设备了才搬走。法院判决承租人按租金标准的一半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2年使用费。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中某公司承租人是否应当向纳某公司出租人支付20217月至双方实际移交案涉物业期间的租金。 根据《仓储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国家征用部分场地的情况下,中某公司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同时考虑到在双方签订《仓储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后至2021年上半年,物流园区附近的拆迁活动并未中止,中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实受到一定的影响,中某公司于2021629日发函要求于2021731日提前终止合同,系合法行使其合同解除权,故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应于2021731日解除。 但中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要求向纳某公司移交租赁场地,其中部分设备直到2023628日才转让给下一手承租人羽某公司,其理应支付20217月的租金及至2023628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中某公司主张其自20217月开始无法进入物流园区将剩余设备运走,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同时鉴于案涉仓库的正常使用确实受到一定的影响,而在中某公司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纳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积极配合收回场地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反而一再要求中某公司继续支付租金,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均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本院酌定中某公司按照50%的标准缴纳上述期间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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