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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北京车牌能否分割?
更新时间:2024-06-18

2023年6月24日,男方李某和女方张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通过摇号取得一套北京车牌,登记在李某名下。因双方未购置机动车辆,该车牌由李某按每年1.2万元的租金对外出租。

双方婚前相识时间不长,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长期争吵打架,夫妻感情破裂。2024年2月1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北京车牌。

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案涉北京车牌属于其个人摇号取得的车牌,不应分割,待车牌租赁到期后将购置车辆自己使用该车牌。张某则坚持主张平分李某在婚姻期间取得车牌后对外出租的收益,或参考北京拍卖车牌的车牌市场价值予以分割。


【判决结果】


一、准许李某、张某离婚;

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离婚诉讼,双方争夺孩子、房子、车子,而一线城市北京、上海、深圳的车牌也成为婚姻案件中财产分割领域的焦点。那么车牌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独立财产进行分割呢?

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其具有了经济价值。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案涉车牌不附属于车辆,而是由李某借名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虽然租期现已届满,但期满后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20〕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买卖、租借车牌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因为车牌是行政许可,行政许为公共服务,并非商品,不能买卖。对外出租车牌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城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且案涉车牌并非双方在限购政策后通过竞拍以夫妻家庭名义摇号取得,故对张某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务中,对于北京限购政策前取得的牌照,此时的车牌就是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政许可;限购后离婚的,取得的牌照应属于机动车的从属物,可将车辆和牌照价值一并按照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处理。对于上海地区婚后“竞价”取得的车牌或者北京地区婚后以家庭为单位摇号的车牌,因是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车辆指标,牌照具有了财产价值,可算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车牌归获得车辆的一方,对未获得车辆所有权的一方进行补偿,未获得一方还应配合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对于婚后“摇号”取得的牌照,系夫妻一方通过申请参与指标摇号取得的车辆指标,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属于此种情形。

总之,车牌因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无法确定,其作为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附属于车辆的使用价值,分割时应将车辆和车牌一并处置,不宜单独分割。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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