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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更新时间:2024-06-25

小张和小石于2003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小石。结婚后双方经常口角打仗,2018年春小石以外出务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现小张起诉要求离婚。为证明其主张小张提供了结婚证以及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以及小石出走并分居的事实。同时法院依职权向小石母亲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小小石进行了调查询问。最终认定:小张和小石,结婚后经常因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小石下落不明,现分居已超过二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难点在于小张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小石现在下落不明,无法出庭表述自己是否同意离婚,且小石尚被未宣告失踪,在这种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和分居时间。《中华人民共和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诉讼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律师建议小张去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请他们出具一份小石外出多年未归家的证明,证明小石外出及分居的事实。但是在庭审过程及庭后沟通过程中,律师能感觉到法官对此事实的认可度不高,遂建议法官依职权向小石母亲和小石的儿子进行调查询问,让法官能够内心确认且有充分理由判决,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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