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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自然人股东减资需关注的实务重点及涉税风险
更新时间:2024-06-15
新《公司法》背景下,自然人股东减资需关注的实务重点及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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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本意在于遏制股东盲目认缴、过高认缴以及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但是也意味着部分随意设定注册资本的老公司,在新法生效后,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注册资本以符合法律规定。减资作为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和措,也成为了这类企业股东未来的重要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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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概述

一、 减资的定义



顾名思义,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其通过适当的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行政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资本,还包括对公司未来资本的减少。



二、减资的原因及分类

一、公司减资的原因



一般来说,公司减资主要有如下原因:



1. 对于认缴且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公司减资意在消灭巨额的未来出资义务。



2. 对于经营亏损企业,公司减资意在调整注册资本的数额,使注册资本与公司尚有的净资产相匹配。



3. 对于资本过剩企业,公司拥有的股权资本超过了其实际需求,公司减资意在希望通过向股东返还资产而降低注册资本。



4. 对于存在股东理念不合或出现业务变化的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定向减资或者非同比例减资等方式调整股权结构,进行股东结构的改变或者退出股东序列。



二、 公司减资的分类



无论新旧《公司法》都没有对公司减资进行分类,但是根据前述原因,按照不同的目的和判断标准,可将公司减资划分为如下几个类别:



1. 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



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例如前述的资本过剩企业通过向股东返还而降低资本。



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资产的转移,例如前述的消灭巨额的未来出资义务的减资。值得关注的是,新公司法新增的52条,针对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可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应属于形式减资范畴。



2. 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是平等原则在公司减资中的具体体现。



而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3. 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与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与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的预期应收股东的出资。



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



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当公司的注册资本过剩时,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以此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率,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



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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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结合新公司法第34条、第59条和第57条规定,可以总结出新《公司法》规定下的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即首先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然后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减资的决议,接着公司应当履行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程序性义务,上述程序都完成后,最后公司还要向行政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 减资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过程中的注意事



无论是新旧公司法,均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公司拟实施减资,首先应确定减资基准日,以此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以便于统一口径、并确定债权债务。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过程中,一般以减资基准日为编制日,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编制。财产清单的具体内容建议按照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列的分类为基础,对各类别资产精确到财务报表的最末级,明确数量和金额,以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财产等状况。



对于不同的减资方式,资产负债表编制过程中有如下关键点应注意。



1. 针对免缴出资型减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规定,实收资本科目应当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规定,实收资本科目应该为企业已经“收到”或“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而认缴制度下的注册资本只是股东承诺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将要投入到企业的资本,在当前视角下股东的投资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在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时企业不应该进行账务处理。



所以当免缴出资型的减资出现后,该减资模式下并不会导致企业减资前后的资产负债表发生变化,但是为慎重起见,建议编制对应的资产负债表,明确减资模式为免缴出资型的减资。



2. 对于弥补亏损型减资



当企业存在严重亏损时,财务视角的显示为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的未分配利润科目为负数。



因此,当企业因亏损而实施减资,需要将实收资本(股本)科目的一定金额(一般对应减资金额)转入因亏损而呈现负数的未分配利润科目,实现所有者权益部分的正负数抵消。



此类财务处理不会导致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和负债部分的数据发生变化,但是会导致所有者权益部分金额发生内部变动。



值得关注的是,新公司法新增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弥补亏损型减资的实施流程进行了简化,亏损情形下公司减资仅需公告,无需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提前偿债或提供担保。



3. 对于返还资本型减资



此类减资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实际流出,因此会发生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中实收资本(股本)科目减少一定金额,对应的资产部分中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同等金额减少。此类处理会导致减资前后企业资产负债表发生显著变化。



二、减资方案中的注意事项



在制定公司减资方案过程中,有如下关键点应注意。



1. 减资的方式。明确目标公司减资采用同比例减资或者非同比例减资方式实施;明确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明确减资后的章程修改事项,以便债权人通知和公告满足了法定时间后第一时间进行减资变更登记。



2. 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如果涉及公司实质减资,由于存在公司净资产流向股东情形,因此需要明确减资的交易对价、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支付手段等,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货币支付或者非货币资产支付,倘若选择非货币资产支付的,应就相应资产的交割日或者所有权变动手续等进行明确。



3. 减资决策程序。公司减资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并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必须经股东会表决,并经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因此减资方案必须对股东会召集、表决减资决议日期、程序、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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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减资的涉税处理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的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上述规定是针对自然人股东减资的核心条款,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将自然人股东减资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



二、 不同情形下的自然人股东涉税处理



1. 针对免缴出资型减资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属于形式减资的范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被投资企业)而言,其也没有从中获利,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弥补亏损型减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分解为两个步骤,即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以及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



对自然人股东而言,由于其没有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故站在自然人股东的角度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公司(即被投资企业)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上述步骤中的第二步,存在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的情形,公司从中获得了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于返还资本型减资



此类减资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实际流出,由于还涉及交易定价是否公允,股东实缴与认缴金额不一致,亏损与盈利企业减资、股东定向减资等不同情形,导致实践中的涉税实务问题较复杂,本文仅做简略讨论。



(1)若是股东同比例减资而且减资金额小于投资成本,则自然人股东减资行为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若是股东同比例减资而且减资金额大于投资成本,则自然人股东减资行为需要按照减资所得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20%的个人所得税。



(3)若存在股东非同比例减资,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此类交易的本质就是公司通过减资程序定向回购了部分股东股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回购股权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因此非同比例减资的行为构成了实质性的股权转让。



倘若采取非同比例减资,如果减资的交易对价低于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值,出现无所得或者所得不合理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此时的减资行为可能会面临个人所得税缴纳风险。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当前情况下针对自然人股东减资情形,大部分地区暂不需要“先税务后工商”环节,因此不排除纳税人想通过“减资后增资”的方式来实现规避股权转让税收目的,此类做法税务风险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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