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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合同吗?
更新时间:2024-06-13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会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为期1-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切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便无法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即使是经济形势不好,公司主张经济性裁员时,也应当优先留用已经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何时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在入职时未协商一致,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无论是第几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均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工作未满十年,但是公司已经与员工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签时,员工亦有权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此时员工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却主张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话,一般属于违法辞退,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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