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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持有案件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依法予以处罚
更新时间:2024-06-12

基本案情


在审理李某等人与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李某等业主对公摊电费存在重大争议,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提交公摊电费的计算方式、缴费凭证及佐证资料等材料。因该证据材料系物业公司所掌握,但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该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公摊电费的事实。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业主对公摊电费存在重大争议,涉案公摊电费的计算方式、缴费凭证及佐证资料等证据材料系物业公司所掌握且能提交,经法院责令提交后,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对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产生了较大影响。物业公司应提交而拒不提交的行为,妨碍了案件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对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罚款3000元的决定。

警示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持有相关证据材料却因利益冲突不愿提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证据材料,经法院责令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导致法院无法查明相关事实,妨碍了案件审理,法院可以予以惩戒。

引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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