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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大额银行取现会被认定为转移共同财产吗?
更新时间:2024-06-06

[婚姻家事系列]

夫妻分居期间大额银行取现

会被认定为转移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谢某与吕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同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 于2013年12月生有一女吕某某。2017年5月,谢某与吕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2017年9月,谢某起诉要求与吕某离婚,后撤诉。现谢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要求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离婚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调解无效。

庭审中,谢某要求分割吕某名下的兴*业银行中的理财产品19300元、中*国银行被吕某支取的夫妻共同财产145000元和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中被吕某支取的夫妻共同财产731195元,共计895495元。吕某主张,兴*业银行中的19300元用于其女儿吕某某的旅游消费,其他从上述银行账户中支取的大额取款皆用于支付律师费和女儿的教育生活支出等,并提交了相应票据。

吕某要求分割谢某名下的北*京银行的银行账户余额4971元,兴*业银行的银行账户5年期存款11000元,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中的19000元,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的16000元及5年期存款10000元,中*信银行的银行账户余额7980元,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中谢某支取的239643元及余额943元、67.7美元,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中谢某支取的238200元,且因谢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取得上述钱款70%的金额。谢某同意分割上述银行卡中的余额和5年期存款约计70368元,不同意分割其取款部分。谢某主张其工*商银行的账户中支取的14000元用于支付律师费,并提供了相应票据;每次取款1000元至6000元的金额部分用于还贷,部分用于生活支出;其月工资仅有6000余元,房屋每月还贷需4000余元,其银行卡于分居期间曾因另案由法院冻结,因此其向他人借款用于生活,法院解封后的大额取款用于偿还借款。

【裁判观点】

谢某与吕某分居后,吕某自其银行卡中取出了大额现金。

本院认为,吕某的月收入较高,结合吕某的月收入情况和银行卡的大额取款情况,吕某提供的上述票据存有一定瑕疵,不能充分证明分居后吕某实际将银行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月收入全部消费。吕某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补偿谢某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就谢某的银行卡大额取款而言,结合谢某的月收入和取款情况,谢某主张的支出数额也存有一定瑕疵,不能充分证明分居后谢某实际将银行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月收入全部消费。谢某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补偿吕某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吕某主张谢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就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与被告吕某离婚;

.原告谢某与被告吕某之女吕某某由被告吕某自行抚养;

三.位于×房产归被告吕某所有,被告吕某支付原告谢某房屋折价款873309元;位于××的房产归原告谢某所有,原告谢某支付被告吕某房屋折价款640981元,同时该房屋的剩余贷款自2019年11月起由原告谢某自行偿还;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轿车归被告吕某所有,被告吕某支付原告谢某车辆折价款21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被告吕某支付原告谢某夫妻共同财产450000元;原告谢某支付被告吕 某其名下的存款35184元及财产折价款2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原告谢某、被告吕某各自名下房产中的家具归各自所有;原告谢某、被告吕某各自持有的首饰归各自所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均已执行清)

.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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