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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汝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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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法律依据及常见误区
更新时间:2024-06-05

一、民间借贷纠纷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法院认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住所,律师同行或当事人参照以上条文立案即可。

二、容易混淆的法律规定及常见误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一、二项所列法条在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问题上好象是冲突的,民事诉讼法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管辖;而实体法认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被告住所地。我认为,如果你解决的是程序问题,你就直接参照程序法中规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到法院直接立案;如果你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解决合同双方如何交付,交付时间、地点及风险由哪方承担的问题,就直接参照实体法的规定,不要把自己搞乱。如果有大伽能够从法理的角度能够更深层次的解读为何不同法律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认定就太好了,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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