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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汝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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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
更新时间:2023-03-11

什么情况属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


每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就很难理解,什么情况下,对方违约了自己反而会获得收益?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时,违约方还可以主张从损失数额中扣除受益的部分,后来通过一案例总算对这一条文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理解。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张某和原告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张某要买原告刘某一套房子,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卖方可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义务止,也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定金2万元后就不再交纳房款。理由是:被告并非主观上不愿履行合同,而是客观上因购房资格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此原告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给原告刘某。

判决要点: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因家庭不具有购房资格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买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为没收定金或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双方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定金已无争议。对此,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至今一直上涨,被告虽然违约,该涉案房屋价格给原告带来相应的利益,并且被告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亦无需返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何损失,原告刘某成主张按房价的20%向其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案例,违约责任本身有弥补损失的功能,一般情况下定金与违约金,守约方也只能选择其一适用,本案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定金无需退还,并且涉案房价一直上涨是众周所知的事实,二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但没有给原告带来损失,反而使原告获得收益,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要求二被告承担按房价20%的违约金,这种请求难获得法律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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