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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效力如何,是否可撤销
更新时间:2024-05-29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浙江某法院案例:争议焦点是关于涉案借条在被胁迫之下出具的主张是否成立。第一,虞红某于 2008 812日晚上,被许来某等人驾车从义乌市商贸区带去鸡鸣山公园。在晚上孤身一人被其他四五人带至异地,且双方曾因赌博资金结算存在纠纷,此种情况下势必给虞红某心理上产生一定的恐惧和压力。第二,本案来看,虞红某在填好借条,脱离许来某等人控制后,马上向派出所报案,并称有人强制写借条。按常理,如果涉案借条出于虞红某之真实意思,虞红某一般不会在出具借条脱离许来某等人之后第一时间选择报案。第三,从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来看,当时该所处理该起纠纷时,虞红某明确强调“强迫写欠条是不行的”,但该所的处警情况登记表未载明许来某对于虞红某的陈述存在否认情况。第四,许来某在经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叫其把借条归还虞红某时,明确陈述已经将借条撕毁了。但其后,许来某又以上述明确表示已经撕毁之借条主张权利,显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情况说明,本案虞红某向许来某出具借条当时并未交付过134万元。故该借条本身也不能作为直接认定2010812日虞红某向许来某借取134万元款项的凭证。

综上,根据本案的证据以及日常生活经验习惯,本院认定,涉案借条并非虞红某之真实意思表示,而系虞红某受许来某胁迫出具。上诉人虞红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虞红某与许来某之间是否在2010812日之前是否真实存在134万元的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可依法另行解决。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其无效。当事人应该对是否受胁迫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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