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为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那么,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算侵犯隐私吗?
女青年小吴与男朋友小李分手后,一直接到前男友小李的骚扰电话,说一些肉麻兮兮的话。小吴明确告知小李没有复合的机会,但是前男友并未死心,反而开始了更疯狂的电话骚扰。这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本案中,小李的行为已经属于侵犯小吴隐私的违法行为,小吴可以诉诸法律,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