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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经纪合同的性质是劳动合同吗?
更新时间:2024-05-21

案例四:某公司与宋某合同纠纷案

主播经纪合同的合同性质应结合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进行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6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宋某协商签署了《独家主播经纪合同》约定: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对接业务并收取利润分成,宋某作为演艺人员,参与某公司安排的直播演绎活动并收取利润分成,各方分成比例参照后续签订的报酬约定明细与直播要求保底收入与分成最低标准,某公司享有独家代理的权利,宋某未经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接受第三方的直播演艺活动邀请,也不得自行开展演艺活动,否则被告构成违约,需要一次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因此成诉。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原告某公司公司与被告宋某于2020年7月16日订立的《独家主播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宋某于2021年6月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某公司公司18000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纠纷;今后双方均不得依据上述《独家主播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具有有偿性、组织性、从属性三个特性,其中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关系有别于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最显著特点。网络主播是依托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涌现的新兴行业,围绕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灵活性特点,可以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入手,区分合同性质后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法还是劳动法来调整。在进行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灵活把握新型用工关系,互联网+背景下涌现出多样化经营模式,即使同一行业也存在不同的运营及用工模式,故在司法实践中应从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出发,注意区分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差异综合分析,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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