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该类纠纷关键在于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问题。因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自由,系为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如妇女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问题决定权,如夫妻在生育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