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可以列借调单位为第三人;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列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人。借调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借调或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于一定期间内,借调到另一用人单位,接受该单位的指示与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因借调关系发生争议的,仍应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把握此类劳动争议的适格当事人。如果原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认定劳动关系仍存在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借调单位只是实际使用该劳动力的单位,故原则上仍应以原用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