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参照重庆高院《民事诉讼管辖解答》第 18 条“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就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支付或返还产生争议,能够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难以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举轻以明重,合同未签订亦适用专属管辖,签订合同后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诉讼仍然系围绕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展开,原则上同样适用专属管辖。但是对于无法判断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承办律师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之规定,按照一般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