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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办单位编制收取请托款项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更新时间:2024-05-14


长沙开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彭某系临时工,谎称可以办理各种单位编制,骗取12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梁慧律师解析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热点通常与最新的诈骗手段、高额诈骗案件以及法律制裁等相关。人们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同时,法律也在不断加强对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以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定义及其处罚标准。根据该条款,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处罚也有所不同:

数额较大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特定情况下,如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也适用于该条款的规定。具体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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