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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的按什么标准支付特许费用
更新时间:2024-05-11

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原告作为被特许人未停止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也未对加盟费用提出异议或与特许人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盟费标准履行原合同义务,不得以自身经营不善或费用过高等理由拒绝履行。



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合同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超市签订了《开办资助型加盟店协议书》,约定杜某加盟被告的某超市系统,双方就保证金、加盟费、加盟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约定的加盟费用为12000元/年。后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附条件的加盟费用变更为24000元/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按照约定的优惠政策提供商品,双方也按照24000元/年结算加盟费。受各方因素影响,原告超市经营状况不佳,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多收取的加盟费费用。法院认为,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内,双方之间无争议,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原告继续使用被告名称及注册商标作为门店店招,使用被告的POS机系统进行结算,被告亦通过系统扣除加盟费,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继续有效,应按照24000元/年的标准向被告支付加盟费,对原告返还多收取加盟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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