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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未达标导致患者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4-04-29

医疗技术未达标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美容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应达到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如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医疗美容诊疗的时间段来看,医疗技术未达标会对术前诊断、术中治疗、术后护理产生风险。在术前诊断阶段,可能会出现未进行必须检查的项目、填充药物及治疗药物选择失误、医疗器械选择错误等情形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在术中治疗阶段可能出现麻醉失误、过敏、手术过程中对其他器官造成损害、使用未被允许的医疗手段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术后护理阶段可能存在术后感染、护理不当导致的炎症、并发症等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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