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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恋爱期间的转账应该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4-04-29

【13年经验,戴律师是擅长借贷纠纷律师,在该领域有较高造诣,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当事人咨询:】恋爱期间的转账,哪些属于借贷哪些属于赠与?


【戴允丝律师解答:】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


般不予支持。在判断是否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时,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财物价值、款项金额、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和消费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而对于超出恋爱范畴的较大额的转账或者有证据证明一方有借贷意向的应认定为借款。戴律师列举一个相关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相关案例介绍:】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识近8年,恋爱长达3年,张某基于恋爱关系向李某转款108笔用于生活、学习等,多为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且部分转款中附有“别饿着了”、“生日快乐”、“老婆圣诞节快乐!爱你”、“圣诞节快乐”、“新春快乐,万事如意!”、“爱你爱你我爱你”等有特殊含义,不应当认定为借款。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看出多数属张某自愿赠送的转款行为,而非借款。


李某自认其中9笔转款共计37600元系借款,同时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其中2019年8月28日转款500元的聊天记录记载为:李某:“遭咧哟”、张某:“缺多少”、李某:“你给我钱”、张某:“算我借你可以不”、李某:“好吧”,因此该笔转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应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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