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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去世涉及继承事项怎么处理?最高院这么说
更新时间:2024-04-17

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会将权属证明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认定为被征收人,实践中有时也会存在证载权利人已故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这种时候,谁有权利作为被征收人?如何拿到征收补偿权益?如何分配补偿权益?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56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对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死亡且涉及继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如何列明被征收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继承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法定情形,要求征收人查明情况,确实存在现实困难,也不利于征收补偿效率和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稳定。

因此,对上述情形,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共有人确定为被征收人,而无需查明继承事项,将所有的继承人均列为被征收人。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相关继承人可以就补偿所得自行分配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律师分析

征收中如房屋证载权利人已故,从征收的效率和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稳定上考虑,一般由继承人中的一位或几位处理相关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由其取得补偿安置权益后在相关继承人间进行分配,而无需查明全部继承人情况。如存在行政争议,该继承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并就该行政争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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