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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算财产赠与还是约定?
更新时间:2024-02-26

夫妻间房产加名或者房产过户的案件很常见。感情好的时候掏心掏肺约定财产,感情破裂之后后悔了,想拿回自己的财产。

我们遇到的比较多的情况是,夫妻双方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权属变更,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女方个人财产。这类约定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还是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编的适用,前文中所述行为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赠与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编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编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没有公证的房产赠与,或者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房产赠与,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的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

因此实务中,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涉案房屋约定与女方共有,实质为男方将房屋权属部分赠与女方,此类协议虽然与身份相关,但实质上仍属于赠与协议,法院会按照合同编对赠与的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房产赠与,细节不同结果不同,如果想约定一份对自己有保障的财产协议,可以提前联系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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