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男)与B某(女,已婚)2022年5月相识后,开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3年3月起,A某不断向B某转账,少时6.66元,多时5000元。截至2023年7月,A某通过v信转账、红包支付的方式,共计给B某转账3万余元。后二人产生矛盾,B某将A某微信“拉黑”。A某认为,之所以向B某转账,是因B某欺骗、答应会与自己结婚,现二人“分道扬镳”,B某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钱财。2023年底,A某一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B某每次向A某转账金额大小不一,单次转账最大金额为5000元,但都未明显超出本地消费水平,属男女双方处于“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即便是在不正当交往这种特殊关系中,A某对B某的转账支出也是为了维持双方男女关系乃至达到结婚目的的自愿赠与行为,故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应是赠与合同纠纷。
另,双方在交往期间,A某明知B某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婚姻稳定与家庭和睦,不属于法定的附义务赠与,对案涉款项A某无权主张返还。同时,不可否认B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其行为亦与社会普遍价值观念所不齿,应受到谴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