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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肇事案件检察院阶段怎么做到不起诉不留案底
更新时间:2024-05-08

实践中经常遇到客户咨询交通肇事案件,到检察院阶段怎么免于起诉,嫌疑人或其家属都比较关心此类问题,下面根据案例简要解答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月**日**时许,A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由南向北行驶至**道交叉路口时,与B某驾驶的无号牌**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B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A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B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且均未佩戴头盔,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A某负事故主要责任,B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A某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表明身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本案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立案,A某先被刑拘,后经律师介入获取取保候审

二、律师介入

本案律师介入后了解到案件存在以下免于起诉的情节:

1.事故发生后,A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着并原地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存在自首情节

2.事后,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A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自愿认罪认罚

4.本次事故中,虽然导致B某死亡,A某也只是承担主要责任,并非完全责任

、量刑结果

检察院在最终依法讯问了A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为,犯罪嫌疑人A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

四、律师意见

以上案例可以看到,检察院在量刑时,会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死亡人数, 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取得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A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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