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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寄存合同寄存人的应尽义务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12-04

导读:

签订寄存合同寄存人的应尽义务是可以按照合同要求给付货物和支付价款、对特殊物品需要予以提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等。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有偿或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等。

一、

签订寄存合同寄存人的应尽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2.对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说明;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

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保管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

  找法网提醒您,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下:

  1.保管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保管物为不动产时,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精。

  2.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也有可能为原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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