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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借款纠纷,借款人名下无财产其夫妻房产可否执行?
更新时间:2023-12-02

佛山高胜诉借贷纠纷官司律师;13年经验专业律师(专业尽责)─────


【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当事人咨询:】广州借款人无法还款,其夫妻的共同房产可以执行吗?


【戴允丝律师解答:可以,但要先提前代位权析产诉讼,确认房产的份额,然后才能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份额的房产,具体如下面这个案例─────


【相关案列介绍】─────


2020年12月,广州人汤某与五华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经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向汤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汤某遂向南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刘某除涉案房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涉案房产又涉及共同共有人曾某的利益,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故汤某向五华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对刘某、曾某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析产,由刘某占50%的份额。─────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案房产经南沙区法院在执行汤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依法查封处理。汤某为刘某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之规定,现汤某依法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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