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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没有获利能缓刑吗
更新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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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争取辩护为从犯,获得缓刑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一被告人何某被刑事拘留,2022年5月,案件移送华东L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去检察院阅卷,发现光盘里只有卷宗材料,没有电子数据。辩护律师马上和检察官联系,让她们提供电子数据。

虽然起诉意见书把何某列在第一位,辩护律师们仍然努力和检察官沟通,希望争取认定为从犯。

辩护律师们认为,从整体上看,本案系由张某、冯某成立总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引发。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冯某是主犯,何某是分公司负责人之一,属于从犯。

2015年至案发,张某、冯某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通过招聘业务员发放宣传单、以老客户带新客户等方式,以投资“xx财富”“xx康乐”等项目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张某、冯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向28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91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4046余万元。目前,张某、冯某已经被J县法院判处实刑。

辩护律师们认为,何某作为冯某派到分公司工作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辅助作用,作用远小于已被另案处理的张某和冯某。因此,张某、冯某为主犯,何某为从犯。对于何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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