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子关系纠纷中存在两个基本的推定:
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是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与男方不具有亲子关系。
2、要推翻亲子关系推定就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3、如果对方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提起诉讼的一方则需要提供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的证据,使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此时如果对方坚持不进行亲子鉴定,法官可以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法律依据:《新证据规定》第95条。
1、提起诉讼的一方,要准备哪些必要证据?
必要证据是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