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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不能被法院从采信,为什么?
更新时间:2023-11-09

录音不能被法院采信,为什么?

大明与大红原本为一对恩爱夫妻。后来,大明事业有成,便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大红发现后,与大明进行了交谈,交谈中大明承认犯错,并表示“我心里并没有她,只是工作压力大,生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愿与外面的女子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大红,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殊不知,大红已偷偷将这一切录了音,只为“未来有所保障”。

谁承想,没过多久大明还是要与大红离婚,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财产一人一半。

大红很气愤,遂向法院提交之前的录音,拟证明大明过错在先,应当少分其财产。

大明不服,要求对该录音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份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尽管大红坚称自己未对录音进行过剪辑,但鉴定机构发现大红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

大红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个街边的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

令大红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出来了,但是却制作成了CD格式录音存放在光盘中,与原本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大红最终未能如愿。

鉴定人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不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录音作为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取得合法。

为了符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录音作为证据通常还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要求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本案中,大红删除了手机中的原始录音,其证据来源容易遭受质疑。此外,将录音转存在光盘上,录音不仅转换了载体,更严重的是改变了录音的格式。格式转换后,一方面,可用于鉴定证明未经过剪辑的很多特征消失了,另一方面,格式转换本身也是一种人为操作处理。所以大红提交的录音未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也就不奇怪了。

1.取得方式要合法

取得证据的过程要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是通过录音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时态度、语气不能被认为是在胁迫对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如果被认定为有胁迫,录音证据将无法使用。

2.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提交的录音最好有原始载体。比如,如果是用手机录制的录音,最好提供该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即使出于备份考虑,原手机中的原始文件也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以备用于质证和司法鉴定使用。如果已经将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到其他载体上,比如光盘、U盘等,采用直接文件拷贝的方法,不要改变录音的格式等内容。

另外,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内容有多繁杂,都不要自行剪辑,保留录音的原始面貌。

3.重要的录音证据可进行诉前固定

对于重要的录音证据,为了防止原始载体损坏或录音丢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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