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海军律师
河南-安阳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87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安阳律师电台稿件之电台消费权益保护之二12
更新时间:2009-06-20

安阳律师孙海军,手机:15037217827,qq:30268588

主持人:你好孙律师,今天要给听众朋友们讲述那方面的案例呢?
安阳律师:你好主持人,今天这个案例仍然是和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给消费者在维权时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帮助。下边还是请主持人介绍一下案件的事实部分。
主持人:居民王某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王某与某商场协商不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场退货并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孙律师,这起案件的依然是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发生的案例,那么这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什么地方呢?
安阳律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
主持人:王某作为消费者都有哪些权利呢?
安阳律师:作为消费者,王某有如下权利:1、王某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2、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主持人:孙律师,前几天我们我们讲到如果商家存在欺诈,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要求2倍的赔偿,这个案例中是否也存在这个问题呢?
安阳律师:不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有这样的规定,这点相信听众朋友们已经非常清楚了。具体到本案中该产品的商家隐瞒了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被告某商场侵害了消费者王某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如果消费者主张双倍赔偿是有依据的。
主持人:恩,我注意到这个案件中是产品说明书对该产品的功能进行了虚假宣传,那么应对该产品负责的到底应该是商家还是厂家呢?
安阳律师: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王某的要求给予退货和赔偿,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本案中正符合这种情况。这是《产品质量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主持人:那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这一问题是否也有法律规定呢?
安阳律师: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以上两部法律都规定了一个原则就是"谁经销,谁负责"。这使得商品的经营者在商品出现问题后不能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为借口而让消费者直接找商品的生产厂家。
主持人:在商品出现问题时,商家经常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理由让消费者直接找生产者。相信通过今天孙律师的讲解使得听众朋友们明白了,"谁经销,谁负责"这一在消费领域的法律原则。那么商品出现任何问题都一定要直接找商家吗?
安阳律师: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本案中消费者王某及其他人并未因该产品所存在的瑕疵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所以适用"谁经销,谁负责"原则。如因该产品缺陷致使王某或其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则应适用连带赔付的原则,即消费者可在销售者和生产者中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损失。
主持人:孙律师,你能否给听众朋友们详细解释一下这两者的区别呢?
安阳律师:产品责任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就是产品本身存在瑕疵或产品说明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在法律上被称为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比如购买的高压锅突然爆炸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产品缺陷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对于产品质量责任可以适用"谁经销,谁负责"原则,对于产品缺陷责任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商家和厂家承担赔偿责任。商家和厂家有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主持人:商品质量责任,我们听众已经很清楚了,就是商品本身出现的问题,而商品缺陷责任则是商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关于商品缺陷责任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安阳律师:商品缺陷责任在法律上有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主持人:本案最终法院如何判决呢?
安阳律师: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商场退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通过本案,给听众朋友们哪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商品责任分为商品质量责任和商品缺陷责任,根据具体不同的情况,消费者在遇到不同的情况时应当区别对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