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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军律师
河南-安阳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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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电台稿件之电台行政赔偿7
更新时间:2009-06-20
安阳律师 孙海军,手机:15037217827,qq:30268588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再次请到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海军(安阳律师)来到我们<<社会与法>>节目做客。请问孙律师今天你给我们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再次坐在这里与主持人及听众朋友们进行交流。我们以前讲的民事案件比较多,今天,我带来一个有关行政赔偿方面的案例和听众朋友们交流,下面请主持人就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
主持人:2005年7月30日欧某的儿子小欧因侮辱妇女被某县公安局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欧某得知儿子被拘留后心急如焚,于7月31日中午赶到县城找到亲戚朱某,要求朱某想办法提前将儿子从拘留所领出来。 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朱某和欧某一起两次到行政拘留所反映小欧曾患过精神病,请求提前释放。该所干警得知这个情况后,经过请示县公安局领导决定提前释放小欧。行政拘留所干警用电话通知朱某来领人。朱某得知该情况后于当天到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后,将小欧从拘留所领出来,之后在朱某要送小欧回家的途中,小欧因故走失。后来,欧某及亲人一直在寻找小欧,最终发现小欧在县城外的河中溺水身亡。随即欧某向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欧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3万余元。
主持人:孙律师,这是一个行政赔偿诉讼,能否先向听众朋友们解释一下什么是行政赔偿吗?
安阳律师:好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主持人:这么说行政赔偿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而承担的责任,对吗?
安阳律师:主持人理解地很正确,行政赔偿的前提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这与行政补偿是有区别的,行政补偿前提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主持人:那么具体到本案中存在那些争议呢?
安阳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县公安局该不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县公安局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对小欧的死亡给予行政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县公安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孙律师,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够获得行政赔偿呢?
安阳律师: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是行政侵权主体。行政侵权主体一般是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是行政违法行为。
主持人:孙律师,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呢?
安阳律师: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违法性是决定行政相对是否能获得行政赔偿的决定性条件。这里所说的"违法"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是损害后果。
主持人:孙律师,法律上对损害后果有特殊的规定吗?
安阳律师:损害后果就是通常理解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非法权益不保护。并且行政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害,对间接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是因果关系。
主持人:因果关系是不是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有联系呢?
安阳律师:很正确,主持人的领悟能力很好。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政机关就没有义务对行政相对方的损害负责。《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从立法的角度上排除了一些明显缺乏因果关系的情况。
主持人:那么具体到本案中,孙律师你支持那种观点呢?能否给听众朋友们就本案分析一下?
安阳律师:我支持第二种观点。可以结合刚才谈到的行政赔偿四要件进行分析,本案中县公安局得知小欧有精神病史后,提前释放小欧。通过电话转告其亲属,并将小欧交由其亲戚朱某接领,符合《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26条"被拘留人出所时,如有必要,应当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接领"的规定。所以县公安局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小欧被释放后,对小欧的监护责任已由县公安局转移到朱某及小欧的亲属身上。小欧在离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后死亡,这并不是行政拘留造成的,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过分析可知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小欧的死亡与行政拘留无因果关系,故此县公安局没有行政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本案最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县公安局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万元给欧某。
主持人:这么说县公安局还是承担了责任吗?
安阳律师:这是一种行政补偿而不是行政赔偿。就本案来看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完备,县公安局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确实需要对欧某给予救济,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县公安局补偿3万元给欧某,是合法合理的。这有利于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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