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津三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有力保障了
职工工伤保险方面的重要权益
案情简介
01
约定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为:
提供办公场所、提供各种装修材料、提供人力资源、提供客户资源、逐步完善保险事项等;
0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为:
不挑单、自己的单子负责到底直至工程款结清、签订合同后让业主把工程款按节点打到公司账户、不允许个人捎带或打到个人账户、不允许接私单、无固定上班时间、以工地管理为主等。
某日乙方骑电动车前往某小区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后回公司处交回验收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乙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乙方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判结果
应按其与乙方签订协议中“意外自行负责”的约定,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相悖。
因此,对公司撤销该工伤认定结果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