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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认定工伤吗
更新时间:2023-10-18

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儿时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先说结论:农民工无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都能够认定工伤。

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建筑市场的发展突飞猛进,行业被戏称“基建狂魔”。建筑行业的大发展,催生了一个职业群体的诞生,这就是农民工。

由于建筑施工风险比较高,难免有农民工在作业中受到事故伤害。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农民工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初的时候,农民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建筑行业违法分包的现象非常普遍,农民工只知道自己给某个小包工头儿干活儿,受伤之后往往由于伤的比较重,花费比较高,赔偿额比较高,找小包工头儿,小包工头没钱;找大包工头,大包工头说跟自己无关。找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更不管。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然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什么待遇不一样?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

首先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年代,极少有农民工,企业只有本单位的职工,双方之间有编制。后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双方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工人和企业之间是有隶属关系的,双方的关系是长期稳定。根据这样的劳动关系制定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就只规定企业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才能认定工伤。农民工不属于企业的工人,和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当时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就不能认定工伤。

另一方面就是由于建筑市场层层违法分包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确定谁是最终的责任主体有相当的难度。

再者,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的季节性、临时性比较强,比如一个项目可能半年竣工以后,这个企业就不再留用农民工。新的项目开工,招用农民工可能是另外一批人。那么强制施工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五险一金,在实践当中不具有可行性。一方面会使得企业因为用工成本过高无法承受,另一方面,从技术操作层面也是相当复杂的,比如说农民工在这里干三个月活儿,在这种情况之下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最后不干了,然后再解除劳动关系,注销这社会保险登记,与其他社保接续,如果农民工他自己有城镇居民社保或者农村农民的社保,这使得他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发生冲突。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法律实务界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突破了原有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限制,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分离,即不再以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率先作出答复,明确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可以认定工伤。按照这个规定,自然也可以推导出没有超过年龄的农民工,也可以认定工伤。也就是说,只要是农民工,都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彻底解决了农民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这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立法成就,值得点赞。

所以,农民工认定工伤,不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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