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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3-09-19

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公司与福贵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福贵在职的十几年公司都是这么做的福贵也没表示过异议。后来有一天,福贵突然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仲裁和一审都不支持福贵的诉求福贵不服上诉,二审法官改判支持了福贵可是公司又不服了,申请再审。一个小小的劳动案件,这就来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福贵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可见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末。《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根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上述规定,公司至迟应于每月22日前向福贵发放上月工资,否则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司于2019227日和28日支付了福贵20191月的工资,已经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福贵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对于公司主张福贵对公司在每月28日或3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一直不持异议,应视为放弃权利一节,本院认为,权利的放弃应当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福贵在本案纠纷前对工资发放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并不能推断出其已经放弃相应的权利。综上所述,公司申请再审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晚于22发放上月工资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违法的。所以,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有不少小伙伴咨询说,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办法有很多,而最有保障的办法——有且仅有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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