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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更新时间:2023-09-1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跟用人/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3,认定工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种待遇,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Ø 对于第一个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其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会影响这种情况下工伤的认定)

参考案例:(2022)粤20民终6126号。

Ø 第二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参考案例:(2020)粤行申1749号、(2020)粤行申654号

Ø 第三个问题,认定工伤后,能不能享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个问题对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都没有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该不该支持。对此,绝大部分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于工伤职工寻找新的就业岗位的费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而也有少数法院认为应当支持,理由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受伤职工可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项目,说支持有相关法律依据;说不支持也有相关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22)粤20民终6521号(2021)粤03民终10166号

Ø 对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个案法官可能就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判决了,所以,为什么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不能保证案件结果,这就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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