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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博物馆门票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更新时间:2023-08-14

近日,随着旅游的升温,国家博物馆黄牛倒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如何从法律层面理性认识黄牛倒票的性质?

博物馆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博物馆,但观众需通过官方网站、APP、公众号或小程序实名登记后预约门票,1个手机号最多可同时为5人预约未来7天内的门票。黄牛乃至一些旅行社因此看到了商机。他们通过使用自己手机号注册国家博物馆账号,多次为不同游客预约门票,收取每张票10至30元服务费;或者招揽前往北京旅游散客组成旅游团并收取团费,团费中除导游费、餐旅费外,还包括门票随后使用游客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订购景点门票。

倒卖公益性的国家博物馆门票,使原本并不紧张的门票变得紧张,一方面增加游客时间负担,甚至使游客“无票可约”,剥夺了游客的参观权,另一方面增加游客经济负担,人为使旅游变得困难,应该受到谴责、制止和打击。为此,北京警方果断出手刑拘了6人。问题在于,拘留毕竟是强制措施,拘了以后怎么办?如何既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参观国家博物馆的正常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众说纷纭。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非法经营,成立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本质在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对象为国家专营、专卖品。成立非法经营罪首先要存在一个市场,可是本案中存在市场吗?如果存在,也是非法市场。
另一种观点是,这是一种倒票的行为,顶多违法,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中,针对倒票的行为,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博物馆门票显然不在此列,不能类推适用。而且,即便是车票、船票,为特定他人代购车票、船票而收取代购费用的,也不成立犯罪。本案的行为就类似于一种为他人代购的行为,收取了一定的代购费。
第三种观点是,之前司法实践中有将黄牛抢医院挂号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这些案件中,抢号的人都使用了抢号软件,进入到挂号系统,更改了数据。本案也没有这样的行为,与计算机无关

还有其他一些观点,就不一一列举了。

笔者认为,黄牛倒卖国家博物馆免费门票,或者是倒卖其他博物馆免费门票,侵害了旅客的免费参观权和博物馆的管理秩序,理应受到打击和制止,北京警方的行动有其合理性。但在旅行社和导游这些黄牛和旅客之间,其实是存在一个代理合同的,只不过这个代理合同因为侵犯正常的管理秩序而无效。

因此,本案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刑罚处罚;对于大量、团伙获取免费门票,致使博物馆免费门票短缺的行为,可以适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即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第三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规定加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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