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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编Q4-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录用条件设置与应用
更新时间:2023-08-01
l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录用条件设置与应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何正确行使该项解除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

2、根据招聘录用条件及用工要求,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录用条件,或员工签署《录用条件确认书》。录用条件应当具体、明晰。
3、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完成员工考核,且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必须事先征询工会意见(如果本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可以向上级或本地工会组织汇报),如果没有这道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可能会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即使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且起诉前用人单位没有补正通知工会程序的,人民法院是会支持劳动者赔偿金的诉求的。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用人单位就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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