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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保单,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沈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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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投保时,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家属、朋友、同事(团体险中)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签名并非投保人亲笔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即使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不满,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是支持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由法律依据的: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法律的这种规定主要源自国外这样一个案例:保险公司接受了未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投保书,订立了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出险可以获得巨额的赔偿金,作为受益人兼投保人的人杀害了被保险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因此状告保险公司侵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赔偿损失。在国内为了巨额死亡保险金杀害亲人的案例也有不少,为了防范这种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要由成年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未成年的保险人,其父母可以为其投保死亡保险,但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一定的数额,以防范有不良企图的人利用寿险进行诈骗,也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他人带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在订立程序存在瑕疵,当被保险人还未发生保险事故之时,由他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这类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予以追认,被保险人事后追认,并补签名或者出具书面委托书的,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事后表示不予认可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则应当解除合同。

如果在被保险人追认合同有效前,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因为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合同归与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对保险金不予给付,并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

代签名的保险合同使得合同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容易造成保险公司与受益人等在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产生重大争议,所以如果持有他人签名的保单应当尽早弥补这种合同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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