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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借腹生子),你还能走多远?
沈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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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代孕,又称借腹生子,即通过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的方法使代孕人(女性)怀孕,代孕人将所生婴儿交由求孕夫妇抚养且求孕夫妇成为婴儿父母的情况。
采用代孕技术出生的婴儿,和其代孕母亲可能有血亲关系,也可能无血亲关系,和代孕委托方夫妇的双方或一方可能有血亲关系,也可能无血亲关系,主要看繁殖细胞由哪方提供,由于代孕行为冲击了传统的亲属法理论和道德,造成了亲子关系的混乱,如:

⒈ 委托方夫妇提供基因的,由代孕人生育,亲生父母为委托方,那么代孕人的法律地位?
⒉ 代孕人和委托方丈夫提供基因的,生母为代孕人,生父为委托方中的丈夫,那么委托方中的妻子为?
3、委托方妻子和其他男性提供基因的,生母为委托方妻子,生父?代孕人?委托方的丈夫?
4、代孕人和其他男性提供6、因的,生母无疑是代孕人,生父?委托方夫妇?
5、如果代孕人在生育子女后反悔,要求自己抚养子女,该如何处理?
6、如果委托方夫妇在孩子出生后反悔,不同意抚养孩子,该如何处理?
7、签订了委托协议后,代孕人是否可以收费?
8、法律禁止贩卖活人的人体器官,那么出卖子宫是否属于非法行为?
9、即使代孕人是无偿代孕的,那么属于出租子宫之行为,民法上的租赁合同的客体必须为物,而民法也规定:未脱离活人的人体器官不是物,活人的肢体、器官属于身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属人格权的一部分。

版主认为:由于存在者诸多的法律问题和道德伦理问题,比如上,上面说说的侵犯人格权,造成亲子关系的混乱,更为重要的是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和提倡。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我国的民法将“公序良俗”一表述为“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规定民事活动的有效的基本原则为“尊重社会公德、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我也看到几篇鼓吹无偿代孕可行的文章,认为代孕是解决了无子女夫妇的烦恼,但是我认为,夫妻因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子女的,如是丈夫原因可通过人工授精方式获得自己的孩子,如属于女方确实有无法生育的疾病的,可通过合法收养他人子女、收养孤儿来达到目的,并非一定要人代孕不可。何况将婴儿作为代孕合同的标的物,有违最基本的民法原理,如是有偿代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因刑法规定:不准买卖人口。即使无偿代孕,也是对妇女人格的最大侮辱和不尊重,是对女权的最大侮蔑,不是社会进步而是社会最大的退步,因为又退回到可以贩卖人口,可以出卖人体器官的野蛮时代。

另外,认为代孕可以使得婴儿具有委托方一方或双方基因,从而有利于维系家庭关系的说法更加错误,简直谬不可论:
首先,所谓“使得婴儿具有委托方一方或双方基因”,无非是“传宗接代”的绕口说法而已,说到底就是封建小农思想在作怪,“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又在抬头,实质不仅仅是对代孕妇女人格的侮辱,也是对自己合法妻子不能生育的一种歧视。

其次,由于代孕母亲是婴儿的生育人,法律规定妇女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代孕母亲半途后悔选择流产或自己抚养子女,委托方是无法阻止的,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从代孕人身边取得婴儿,特别是代孕人就是婴儿生母的情况下,因我国基本还是“血统绝对主义”为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的婴儿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再次,如果有偿代孕法律界都认为应当禁止,因人格利益不可购买的法律特性所决定,那么无偿代孕作为一种所谓的“助人为乐”之行为,试想:生育子女需要10个月时间,而代孕母亲还需要1年左右的身体恢复期,并且版主估计生育子女也不是一件不忍受疼痛而觉得舒服的事情,既然有诸多对身体及健康的影响,肯“助人为乐”不收费而付出如此巨大代价的人,可属雷锋之雷锋,眼观现代社会,真实难得之人才啊,应当培养为“国家栋梁”!7

最后,因如此肯“助人为乐”者一般都于委托方相识,出于同情或其他原因愿意为其代孕,那么如果日后该代孕人向委托人索要钱物,或要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处理?如代孕人为已婚妇女,代人怀孕是否对她自己的家庭和丈夫都是一种不尊重,是否会造成其自己家庭的感情破裂,代孕人为人代孕是否要取得其丈夫及已出生子女的同意?(估计有点自尊的丈夫都不会同意的)另外因代孕人和委托方之间的纠纷是否会造成委托人夫妇的感情不和?

综上四点,认为代孕而使得家庭关系稳定的说法简直是荒缪,是那些倡导者为自己“贴金”罢了!

许可代孕将冲击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尽管计划生育制度一直为美国等标榜为民主的国家所攻击,但是版主认为:计划生育是正确决策。如果该代孕母亲为未婚,是否属于“未婚先孕”,如果为已婚而没有生育,代人生完一子女后,其自己再次生育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另外代孕母亲已婚已育,再为人代孕是否也违法计划生育?我国收养法规定:送养人不得用送养行为违法计划生育。而代孕是否能突破这一规定?从法理上看是不能,因为代孕人在生育后将交给委托方抚养,其行为本质也是一种送养,既然如此,那么对于已婚而未生育的妇女在代孕后,如和自己的丈夫生育子女的,该子女属“超生人口”,其和其丈夫要交纳罚款,是否对其丈夫不公平?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未婚妇女代孕的,该子女出生后就成为“私生子”,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实际上非婚生子女受到诸多歧视,对该孩子是非常不公平的!

代孕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妇女的在怀孕期间及生育子女后的一年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而妇女怀孕需要长时间的休假,因而不能参加工作,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是个不小的经济损失,而从劳动法的法理精神来理解,不论该妇女怀孕是基于何种原因企业都在孕期及哺乳期不得解聘。也就是说委托代孕方和代孕方的“代孕协议”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归于无效,所以可以倒退出代孕合同无效,这和某些人鼓吹的无偿代孕应当允许相悖。如为了不损害用人单位的理由,代孕协议约定规定代孕人必须辞去工作,那么又有侵害其劳动权之嫌疑,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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