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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关联公司交替工作,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3-06-13

前不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吴丽霞律师和李雨新律师处理了一起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这个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劳动者曾在多家关联公司工作,虽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限与实际考勤期间、社保缴费期间等均不一致。现因劳动者就职的最后一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拒不支付相应赔偿金,劳动者不得已提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被申请人如何确定,列几名被申请人?律师经过多次与劳动者核实案件情况、仔细研究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决定将劳动者就职过的所有关联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但谨慎起见也为避免浪费时间,律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立案庭咨询,被告知只有劳务派遣案件,才能列两个被申请人,其余劳动案件只能列一个被申请人。得到仲裁委的回复后,律师将劳动者就职的最后一家关联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律师的不断努力与争取,目前该案已经与用人单位调解,劳动者对调解结果表示很满意。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多家关联公司交替用工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但在纠纷发生时,这种用工情况无疑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的困扰。律师在此进行如下总结,以便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快速确定被申请人。首先,劳动者可以根据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确定被申请人;然后,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社保缴纳情况、个税缴纳情况确定被申请人;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可以结合实际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日常工作管理等情况确定被申请人。劳动案件的复杂程度不算太大,但繁杂程度不可小觑,建议劳动者维权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文案:李雨新

审核:丁金金

编辑: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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