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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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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两家医院共赔74万余元,先后进出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责任比例如何分配?
更新时间:2023-05-31

很多时候,由于患者所患疾病疑难、复杂、不满意疗效等原因,往往会到多个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以致于在同一个时期,和多个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关系。那么,进出多家医院治疗,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责任如何划分呢?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7日,管某因“恶心、呕吐、尿黄、厌油半月”,至A医院就诊,行相关检查治疗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9年3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1.结核性脑膜炎?2.十二指肠球炎,3.慢性胃炎,4.右结石。

2019年4月1日,管某因“持续头痛20+天,加重伴呕吐3+天”,入B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交通性脑积水;2.右肾结石;3.慢性胃炎?入院后行相关检查,于4月11日行神经内镜下第三脑室底造瘘术。经治疗后无好转,4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1.交通性脑积水;2.颅内感染:结核性脑膜脑炎?3.右肾结石;4.慢性胃炎?

4月30日,患者再次至A医院就诊,5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1.颅内感染:结核性脑膜脑炎?2.交通性脑积水造瘘术后;3.侧脑室出血;4.右肾结石;5.慢性胃炎;6.肝功能检查的异常结果;7.心包积液。

5月4日,管某至C医院就诊,初步诊断:1.结核性脑膜脑炎?2.交通性脑积水;3.颅内感染?4.第三脑室底造瘘术后。于5月14日入C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完善相关检查后考虑隐球菌性脑膜炎,结核性脑膜炎不能排外,给予抗隐球菌治疗,抗痨治疗,以及脱水、神经营养等治疗。

5月30日0:10,患者病情恶化,昏迷程度加深,出现急性呼吸衰竭,肝肾功能损害,行紧急气管插管后转入ICU。入科后予机械通气、抗休克、抗感染等治疗。

7月20日22:08,患者出现血压下降,心率下降等,医院进行抢救,22:58患者仍无自主心率,呼吸,血压、血氧饱和度未能测出,患者大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描记呈直线,患者死亡。


死亡诊断:隐球菌性脑膜脑炎;表皮葡萄球菌性脑膜炎;脑疝;中枢性呼吸衰竭;脓毒性休克;细菌性肺炎;结核性脑膜炎.......

经过鉴定,管某死亡原因为脑膜炎、脑组织变性坏死合并肺炎致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维权过程】

治疗4个月,不断地进出医院,人还是没了,管某家人难以接受。为了弄清楚三家医院到底有没有问题,有些什么样的问题。管某家属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我们组织法学和医学专家团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便接受了管某家人的委托。

案件审理过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

B医院考虑在患者存在脑脊液感染(或脑膜炎)的情况下采用第三脑室造瘘术治疗脑积水存在手术禁忌,存在过错;未见B医院对除神经内镜下第三脑室造痿术以外的其他替代医疗方案(如:脱水抗感染保守治疗、脑室外穿刺引流术等)进行告知,存在过错;管某为交通性脑积水,应在控制感染(接近或达到正常脑脊液指标)后首选分流术,而不是第三脑室底造瘘术(主要适用于梗阻性脑积水),同时,第三脑室造瘘术需将第三脑室底壁及基底池的蛛网膜全部打通,存在使较为局限的感染进一步扩散而加重病情的过错;检查结果存在感染迹象,院方未在术前请神经内科或感染科进行会诊,指导其进行感染控制并给予术前指导,存在过错。

C医院在对患者复查脑脊液为阴性后即认定其不存在隐球菌感染也存在依据不足,需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等多途径多次检查以排除假阴性,尽快明确诊断,但院方仅采用再次涂片培养的方法复查,存在不足。


得出鉴定结论:A医院在对管某的诊疗过程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未见过错。B医院在对管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属同等责任,参与度考虑为45%-55%,C医院在对管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与过错,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属轻微责任,参与度考虑为0%-5%。

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及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酌定由B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C医院承担5%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各方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B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管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83698元;

二、C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管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997元;

三、管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此处承担的按份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造成同一损害;3.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指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侵权行为类型)。

在本案中,B、C医院在为管某诊疗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且经过鉴定,已经确定了责任比例。所以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

【小贴士】

对于到多家医院就诊,最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纠纷。往往会存在一种情形,就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会单方面的凭借主观想法,来“认定”其中的一家或者某几家医院存在问题,认为只需要找那几家医院进行维权,封存相应医院的病历。

其实,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医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而且医院有没有问题,不是凭借个人想法就可以想当然认定的,还需要看具体的病历资料,等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才能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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