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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子款不是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3-05-29

“会子款”既使有借条或者转账凭证也不属于民间。 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标会”?标会,又称抬会、打会、跟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融资行为,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助性质。标会是一个概称,具体的会名五花八门,有日日会、互助会、楼梯会等。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操作的随意性很大,标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社会果,应该引起重视。

什么是“会头”?标会的发起人称“会首”,或者称“会头”,会头也可由参与标会的人共同推举产生,只能是一人。标会首期筹款归会头所有,同时会头负有义务召集每期聚会、收取会钱并把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如有成员违约未按时缴纳会钱,会头须先行垫付,再向该会员追讨。什么是“会脚”除会头外其他参与标会的人。会员是会头、会脚的总称。

在闽南地区,民间“互助会”,即“标会”组织并不少见,许多人出于筹资、投资、赚钱等目的参加“标会”,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承认“标会”的合法性,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会子钱”,即便有借条、欠条等形式载体,该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会头”组织的“标会”没有政府监管,安全保障差,风险极高,很多都是“你倒我就倒”、“说倒就倒”,造成许多“会脚”血本无归,损失惨重。因“会子款”产生纠纷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会子款交给会头,中间没有任何有效合同,唯一的凭证就是双方记账。会头利用会脚的信任,卷走钱财的案例不计其数,让无数家庭血本无归,但这都不能阻止地方人民做会的心,尽管做会倒会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但还是有不少人不死心。继续以身试法。

标会案例:各地会子钱各有不同,但本质上都是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民间集资借贷,基本还都有高利贷的性质。与银行存款相比较,利息更高,手续更简单,但是风险也更高。举个例子:时间是三十六期,也就是三年期,每个月交一次会子钱,每次交850元,计作1000元,如果是三年后标出来,一共可以 获得36000元,而这三年时间内分期投入850*36=30600一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75%(以工商银行为例),翻了一番,而且这是零存整取,灵活性更高。相对应的,如果第一期就标出来,相当于是借钱,第一期就可以获得850*36=30600元,但以后每个月要分期还款1000元,合计36000元,贷款利率5.9%,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一些,但手续简单,几乎不需要手续,不需要抵押。农村买车买房结婚什么的需要突然用钱,基本都会去标会子钱,而不是找银行。

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也遇到了上述“倒会”,导致他们血本无归陷入困境,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那么因会子款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该如何维权呢?我们应该以被害人的身份,以会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控告。一来让会头不再逍遥法外,二来可以通过刑事案件责令退脏退赔挽回损失。

当然作为被害人会脚关注的不仅仅是会头最终判决的罪名和刑期,更多的是关注因会头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笔者张律师通过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检索,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践,总结出退赃方式主要有: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直接将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以及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阶段判决将已扣押冻结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另外,法律同时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直接将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刑事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可以先行将涉案的各种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待查明事实后将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退还,刑事判决书上也会有所阐明。

二、人民法院判决将已扣押冻结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移送人民法院的、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但尚未在侦查阶段返还的合法财产,退还被害人,并且在裁判文书中注明。

三、对于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除了上述提到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追赃、退赃措施,法律同时赋予了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的量刑“优惠”,这必有助于保障被害人追回合法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会头退脏退赔未能弥补的损失会脚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至今在实践中最高院内部刑事审判部门与民事审判部门仍然存在一定分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官会议意见: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2015年8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赃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判例:1、最高院判例,裁判要旨: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李某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温某擎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2、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关于本案是否应在刑事案件执行终结后由远大公司另诉以及认定远大公司的实际损失为1406万元是否正确问题。如前所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笔者认为:前述问题系最高司法机关内部争议极大的问题之一,刑事部门坚决认为,被害人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民事部门则持相反态度。律道法眼作者认为,无论各自理由如何,但司法解释毕竟是对法律的解释,代表的是整个最高司法机关,而非仅仅代表某个部门。故在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执行。对于司法解释不合理的规定,应当通过修改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解决。

最后笔者奉劝广大读者:“标会”高风险,参会没保障民间“标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切勿贪图高息而冒险,小心发财梦变噩梦。同时,对于“会头”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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