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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3-05-04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一般是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比如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等。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管理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能否得出“施工合同无效的,依据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条款必然适用”的结论呢?

司法裁判实践中,存在着多种观点:

观点一:参照合同约定

该种观点认为: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被认定为质量合格,那么即便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依然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管理费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应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裁判要旨:(2015)最高民申字第3185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曾某和杨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虽然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但案涉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故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该管理费的约定条款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观点二:无效返还

此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那么合同中所约定的“管理费”,从实际施工人所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便属于非法所得,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转包方要求,从实际施工人所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不予支持。同样的,实际施工人若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转包人应返还其所收取的管理费,又或者要求不应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扣留管理费,应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2020)最高法民申6123号,关于华某军安公司请求东X公司支付管理费等问题,由于《工程承包合作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4%的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的约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华某军安公司请求东X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三:是否参与管理

此各观点则认为,管理费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有些情况,管理费确实是案涉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但也有些情况,管理费只是转包方非法谋取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转包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付出了相关的人力物力,那么转包方就有权参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相应的,假如转包方只是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者只是接受了挂靠,而没有真正参与施工管理中,没有付出人力物力,其自然就无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

裁判要旨:(2021)最高法民申6760号,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无效,王某财、山东XX公司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山东XX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实施了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相关管理活动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王某财亦应折价补偿。故原判决认定由王某财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

关于观点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及各巡回法庭对建设工程中“管理费”的意见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院会议纪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相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相关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不能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出借资质的对价或好处。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仅仅给予工程或出借资质但没有实施具体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对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提出的支付管理费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在给予工程或出借资质后也实施了一定的施工行为或者管理行为,应当考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的支出成本、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实现利益平衡等因素,在各方之间合理分担该管理成本损失。

为此笔者阅读了大量的司法判例,笔者的观点更倒向于第三种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转包方是否可以根据该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主张管理费,应根据每个案件各自的案情、合同目的等情况综合裁定。具体来说,如果纠纷中的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且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酌情参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如果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组织管理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后转包方仍想主张管理费的,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如果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比如发包人,不得以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约定了管理费这一理由要求减少工程款的支付。

最后,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律师,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法院的裁判规则。无论是作为转包方还是作为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都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一旦合同无效,无须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无效。许多原本可以主张的诉求,可能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广大工程人在实践中应该尽量合法签订施工合同,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因合同无效产生工程款纠纷后,最好是聘请专业的工程款律师,这样才能对各类类案了如指掌,才能最大限度地为您争取到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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