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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死亡,医院赔83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3-05-29

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近年研究认为,羊水栓塞主要是过敏反应,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后,引起母体对胎儿抗原产生的一系列过敏反应,故建议命名为“妊娠过敏反应综合征”。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童某因停经39+5周,腹部疼痛2+小时,到A医院住院待产,诊断为G6P2孕39+5周ROA先兆临产。

2021年5月21日00时40分,童某在A医院处行剖宫产手术剖出一活女婴。当日03时30分,童某转院B医院,诊断为:1、严重产后出血;2、失血性休克;3、多器官功能衰竭;4、凝血功能障碍;5、G6P3孕39+6WORA剖宫产术后。

2021年5月21日04时38分,童某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经a鉴定中心鉴定:童某符合在子宫纤维化并发生羊水栓塞导致产后大出血而死亡。


【维权过程】

生个孩子,人就这么没了,孩子也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妈妈,童某家属实在难以接受。多方打听,对比以后,他们最终选择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

收到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后,我们马上组织法律和医疗专家团对病历资料进行了评估。发现A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死者家属的权益,我们建议家属提起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童某家属申请对“A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对童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A医院的过错因素系童某死亡后果同等至主要原因。

医方的主要问题有:1.产妇剖宫产术中,医方考虑胎盘植入、生产后子宫收缩乏力,结合术中出血等病情,医方应予纱布填塞、背带缝合等止血措施,同时予及时输血(红细胞及血浆)治疗,在止血效果不好情况下,应予家属告知同意后行子宫切除等治疗挽救生命,应认为医方止血措施不充分,未予及时输血、子宫切除等治疗。2.针对术中大出血等病情,医方如考虑羊水栓塞,应予抗过敏(糖皮质激素等应用)、扩充血容量(补充新鲜血和血浆)、升压、补充凝血功能测定等检验,依据结果行相应治疗。

综合考虑产妇自身情况及医院存在的问题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65%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童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34777.21元,因A医院已经支付了614000元(童某死亡后,A医院支付了 600000元,用于童某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及鉴定费 14000 元),还应支付赔偿220777.21元;驳回童某家属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患者危急之际,医院没有及时作出有效处理,也没有做到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情况,未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羊水栓塞,是产科一种极其危重的分娩并发症,大多数情况下发病突然,情况凶险,死亡率高达90%。高龄初产妇和多产妇、自发或者人为导致的宫缩过强、急产、胎膜早破、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子宫不完全破裂、剖宫产术等,都有可能诱发羊水栓塞。

对于羊水栓塞高风险的产妇,医生应该提高警惕,严密监测,早诊断、早治疗,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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